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振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振興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0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於98年12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52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非累犯,認聲請人前開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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