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福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因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609,640元(計算式:55,190元/平方公尺×156平方公尺=8,609,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9,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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