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柯素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台中農田水利會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41,520元(計算式:55,190元/平方公尺×8平方公尺=441,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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