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王有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
林錦隆 律師 王寶玲 律師 李念祖 律師 王一翰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6,6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兩造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協議為85,0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792元,原告僅繳納606,600元,尚欠154,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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