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32號聲請人藝華珠線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3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恩朵開發服裝有限公│台灣銀行和平分行│95年12月31日│19,583元│AF0000000││││司││││││├──┼─────────┼─────────┼──────┼─────────┼────────┼──┤│002│藝華珠線莊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95年10月13日│377,000元│0000000││││公司│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