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諭知交保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等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嗣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二六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確定,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聲請人所聲請前開事項,業據提出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等為證,固非無據。惟被告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即因竊盜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現正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雖曾於九十六年四月三日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及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拘提被告未獲,惟斯時被告已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無從自行到案接受執行,但並未逃匿,依上揭規定,尚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聲請人前揭沒入具保人保證金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素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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