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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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6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月26日0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