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劉韋伶
       陳郁銘
       官小琪
      梁懷德
       林志淵
被   告  唐立
承受訴訟人  黃慧敏 律師
被   告  唐鳳儀
       楊鳳珠
       鄭素真
       闕文良
       陳闕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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