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3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劉韋伶
陳郁銘
官小琪
梁懷德
林志淵
被 告 唐立
承受訴訟人 黃慧敏 律師
被 告 唐鳳儀
楊鳳珠
鄭素真
闕文良
陳闕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