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陳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向原告申請聯邦全國加油聯名卡使用,詎被告自民國109年3
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萬9,863元及利
息,此有聯邦全國加油聯名卡申請書、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卡
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資料、歷史帳單明
細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債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