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80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債務人 許螢榛許淑春許枝萬 之繼承人

許桀華 即許枝萬之繼承人

許婷婷 即許枝萬之繼承人

許衾華 即許枝萬之繼承人

許羅金足 即許枝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螢榛即許淑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螢榛即許淑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螢榛即許淑春、許桀華、許婷婷即許枝萬之繼承人、許衾華、許羅金足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枝萬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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