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權人 林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諺鈴陳清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賴諺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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