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權人 林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諺鈴 、 陳清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賴諺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5號
債權人 林瑞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諺鈴 、 陳清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賴諺鈴」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