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62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玉雙┌───────────────────────────────────────────────────┐│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黃進銘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00元│SP0000000│96年11月10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黃進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00元│SP0000000│96年12月9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黃進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00元│SP0000000│97年1月20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4│黃進銘│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2,000元│SP0000000│97年2月20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