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6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 熊會仙 日前邀同相對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異公司)辦理汽車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動產抵押)契約,嗣因逾期未繳,奇異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上開債權等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為受讓債權之通知,惟因相對人遷移住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戶籍謄本、通知函及退件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