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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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43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27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應補充記載:「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827號被告甲○○男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280之1號居臺北市○○區○○路1段242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民國96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甲○○竟不知悛悔,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97年1月23日上午5時30分許,趁乙○○外出之際,未得乙○○允許,擅自侵入臺北市○○區○○○路○巷6之1號乙○○住處,嗣因甲○○侵入上址後,於房屋內觸動警報系統,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陳 昭旺 發現,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供詞(見│被告坦承於97年1月23日上│││97年1月23日警詢筆錄│午5時30分許,趁告訴人陳│││)│ 繼鈺 外出之際,未得告訴人││││允許,擅自侵入臺北市大同│○○○區○○○路○巷6之1號告訴││││人住處之事實。│├──┼──────────┼────────────┤│二│告訴人乙○○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三│證人 陳昭旺 之證詞│被告於97年1月23日上午5時││││30分許,趁告訴人乙○○外││││出之際,未得告訴人允許,││││擅自侵入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1巷6之1號告訴人住處││││,因觸動警報系統為證人陳││││昭旺發現報警處理之事實。│├──┼──────────┼────────────┤│四│現場照片4張│證明被告未經允許,侵入告││││訴人住宅之事實。│└──┴──────────┴────────────┘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於96年10月31日執行完畢,其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檢察官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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