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8號原告 曾郁惠 被告 曾欽亮
曾昭源 曾烱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查原告對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核定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0,875元【計算式:367,300元+63,57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朱烈稽
附表一: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37,800元2,967.0040000分之131367,300元附表二:編號建物建號課稅現值(新臺幣)原告權利範圍訴訟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00○號254,300元4分之163,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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