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陳萬發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陳適庸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甲○○、庚○○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丁○○、甲○○、庚○○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己○○、戊○○、乙○○、丙○○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證在卷可稽,被告三人所供犯罪情節均避重就輕,與上開證人之證述存有諸多歧異之處,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3月12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丁○○、甲○○、庚○○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6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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