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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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秋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姿 吟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2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3月1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並於112年3月11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明細附卷可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