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君惠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