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原名 連濟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25,57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及其中①6,240元自108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②6,444元自109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③6,444元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④6,444元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逾期繳納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但逾期2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逾期繳納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依此類推,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㈡1,84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