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5號聲請人 謝坤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郁 及 郭家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10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12年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