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7號聲請人 陳桂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林玉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陳明本件聲請本票3紙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2年3月20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