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夢想家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美榮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原告除應於期限內具狀補正前述事項外,並補正原處分書到院供參, 俾利 訴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立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