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秦劍鋒 視同上訴人揚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寬 被上訴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蔡世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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