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272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等8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正確姓名、年籍資料( 蔡海堂 為其繼承人,蔡海堂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及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原告起訴雖以「蔡**」等8人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蔡**」等8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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