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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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7號

上訴人双錠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明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嘉揚潘蘭蒂 (即 林琨富 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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