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榮杉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林榮杉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榮杉因附表(一)所示之三罪、因附表(二)所示之四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附表(一)所示三罪之應執行刑、定其附表(二)所示四罪之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均為正當,應分別定其附表(一)所示三罪之應執行刑(如主第一項所示)、定其附表(二)所示四罪之應執行刑(如主第二項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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