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倪羚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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