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易字第23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原告於本院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之民國(下同)97年3月28日,向本院收發室遞狀,惟本院承辦股係於97年4月1日始收受案卷,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不及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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