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郭登富律師
王耀安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67號,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蔡聰明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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