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刑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經本院在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確定。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一0七號裁定撤銷甲○○之緩刑宣告,詳如卷內所附裁判書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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