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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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25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被告田馬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書韻 人被告 沈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萬元及美金叁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二利率、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田馬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9月1日邀被告陳書韻、沈正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20,000,000元及美金399,980元,借款期限約定如附表一、二所示借款期限欄所示,分期按月攤還利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分別按原告基準利率分別加碼年率0.213%、0.263%計算,機動調整或依年利率3.4%固定計算之。如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04年5月9日起即先後未按期攤還,經原告將被告部分存款抵沖利息後,現尚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借戶逾期未繳本息電催一覽表、催告函暨回執、基準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0,000,000元及美金399,980元,並自如附表一、二利息、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97,472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鴻雅附表一:(單位:新台幣)┌──┬────┬─────┬─────┬───┬─────────┐│編號│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1│300,000│103.9.12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7月14日起││││104.9.11│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6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2│700,000│103.9.12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7月14日起││││104.9.11│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1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3│3,600,00│103.11.14│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16日起│││0│至│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04.11.13│清償日止│0.26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4│8,400,00│103.11.14│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16日起│││0│至│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04.11.13│清償日止│0.21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5│900,000│103.12.18│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20日起││││至│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04.12.18│清償日止│0.26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6│2,100,00│103.12.18│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20日起│││0│至│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104.12.18│清償日止│0.21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7│300,000│104.1.9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11日起││││105.1.8│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6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8│700,000│104.1.9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11日起││││105.1.8│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1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9│900,000│104.3.20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22日起││││105.3.18│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6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10│2,100,00│104.3.20至│自104年8│基準利│自104年6月22日起│││0│105.3.18│月1日起至│率加碼│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0.213│,按上開利率10%,││││││%按季│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機動│者,按上開利率20%│├──┼────┼─────┼─────┼───┼─────────┤│合計│20,000,0│││││││00│││││└──┴────┴─────┴─────┴───┴─────────┘附表二:(單位:美元)┌──┬────┬─────┬─────┬───┬─────────┐│編號│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利率│違約金│├──┼────┼─────┼─────┼───┼─────────┤│1│66,240│104.1.20至│自104年8│3.4%│自104年2月21日起││││104.7.17│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2│199,840│104.3.3至│自104年8│3.4%│自104年4月4日起││││104.8.28│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3│133,900│104.3.30至│自104年8│3.4%│自104年5月1日起││││104.9.25│月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合計│39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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