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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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2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佳瑋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1項中段、第3項、第5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應執行罰金10萬元確定;及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既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及罰金10萬元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9年加計附表編號11宣告刑3年8月之總額,即12年8月;罰金部分於上開曾定應執行罰金10萬元加計附表編號11宣告刑7萬元之總額,即17萬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數罪宣告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受刑人年紀尚輕、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被查獲後再犯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有期徒刑及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應執行之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佳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6日4時許│106年8月13日1時8分後│106年10月4日1時許││││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8號。│字第878號。│字第878號。│││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3日某時許│106年8月11日20時37分│106年9月1日16時30分││││許後約10餘分鐘│後之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8號。│字第878號。│字第878號。│││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編號│7│8│9│├─────┼──────────┼──────────┼──────────┤│罪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讓禁藥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9時51分│106年11月6日前約半年│106年9月間某日至106│││許│之某日│年11月6日8時25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6年度偵字第6905、693│││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2、7222、7322、7354│││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號、107年度偵字第79││年度案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108年2月23日│├─┴───┼──────────┼──────────┼──────────┤│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8號。│字第878號。│字第878號。│││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2.編號1至10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新臺幣10萬元確定。│└─────┴──────────┴──────────┴──────────┘┌─────┬──────────┬──────────┬──────────┐│編號│10│11│12│├─────┼──────────┼──────────┼──────────┤│罪名│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以下空白)│││殺傷力之槍枝未遂罪│殺傷力之槍枝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6年10月27日前某日│107年8月間某日至107││││至106年11月6日8時25│年10月17日17時20分許││││分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05、693│8年度偵字第423、424││││2、7222、7322、7354│號││││號、107年度偵字第79││││年度案號│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8年度訴字第104號│││實├───┼──────────┼──────────┼──────────┤│審│判決日│108年1月31日│108年4月3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緝字第24號│108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確定日│108年2月23日│108年5月20日││├─┴───┼──────────┼──────────┼──────────┤│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1.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78號。│字第2117號。││││2.編號1至10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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