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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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羅文龍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被告 羅文貴
羅文政 羅芳 娟 羅文銓 羅芳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557元【計算式:(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1,100元×上開土地面積合計7,923.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145萬2,5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