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余渼縈
被 告 英倫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麗詩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1206號給付保證收益租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饒志民
書 記 官 吳韻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訂加盟合約書,約定加盟時間自民國10
3年6月5日起至106年6月5日止,原告給付加盟金,被
告每月給付原告保證收益租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詎
被告未給付原告自105年6月起至106年5月止共計12個月
之保證收益租金,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盟合約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有高雄市政府函暨檢附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韻芳
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