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233號
原 告 秉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居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
被 告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最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陳辯,惟已於同年月十九具狀
請假,故依被告之聲請,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
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岡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