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水評 等人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陳○○等三人應將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23日以
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由相對人陳水
評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
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