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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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順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7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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