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簡字第91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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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鑒
訴訟代理人 薛安書
蔡杰 祐
被 告 黃清安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簡字第910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9月29日下午3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三四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並簽立消費
性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34%計算,借款期
限自撥款日起至105年11月8日止,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
還本息,如有遲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迄今尚欠借款金額
172,097元及自民國105年10月5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消費契約書、一般貸款約定事項、貸
款利率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交易明細、放款利率查詢表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則以:伊家鐵皮房屋受損嚴重
,一時忘了繳款,原告並未通知,等被告要去繳納時,竟無
法繳納,因為帳戶被原告關閉。伊不是故意毀諾,是因不可
抗力因素,希能重回到此帳戶繳納,把其餘未繳的補足云云
,惟被告並未具體指出本件債務有何無理由之處,是其空言
所辯,自無足採。從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