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小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小第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 李雲錦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雲錦,既非律師,亦未具法律專業知識,且未諳本件之案情始末,本院因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蕭雅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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