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壹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將其收押,嗣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而停止羈押,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解還本院(共借提執行二十九日),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復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裁定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而本案業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
二、按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就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本案卷宗及證物尚在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蘇義洲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