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3771號債權人 王伯群 債權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馬占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及其住所(系爭聲請本票影本15紙與附表請求之票號、金額不符,發票人為 胡坤忠 ,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馬占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此為第二次補正通知,請儘速補正上開事項。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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