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一 代理人 張薰月 相對人 黃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素珍於民國97年11月21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3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10月12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1,3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1月26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6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餘本金1,063,862元及其本金、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6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竹崎鄉│內埔││1090│田│3368│全部││││││子│││││││└──┴───┴────┴──┴───┴─────┴─┴──────┴───────┴──────┘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