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振興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