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09號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5萬1,
333元,應徵裁判費10萬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補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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