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3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肆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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