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3號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江志光 程才芳 律師被告僑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逢年 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