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52號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鄉○○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甲○○○等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所為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右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九千元,被上訴人除已繳納三千元外,其餘之裁判費六千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部分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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