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債權人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雖已對債務人提出刑事告訴,然尚未經起訴,礙難釋明其聲請為有理由,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