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8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沛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編號1-10、14-57所示文書發還甲○○。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於本案進行期間,提供如附表編號1-10及14-57等所示文書及本案系爭以告訴人乙○○名義所書立之90年5月15日租賃契約書、91年6月9日房屋點交書及90年5月15日本票(面額新臺幣24萬元)等文件,供本院進行筆跡鑑定,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文書。
二、經查,本案業經於97年3月20日宣示,聲請人所提供之如附表編號1-10及14-57等所示之文書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自應准許。至於以告訴人乙○○名義所書立之90年5月15日租賃契約書、91年6月9日房屋點交書及90年5月15日本票等三份文件,依本院已宣示判決認定之結果,係屬偽造之文書及本票,為本案之重要證物,自應予扣押,本案尚未確定,自仍有留存供調查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附表:
1、0000-0000甲○○筆記。
2、民國89-94甲○○筆記。
3、90年5月22日甲○○父奠儀明細。
4、90年6月25日甲○○父喪事支出明細。
5、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1。
6、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2。
7、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3。
8、91年2月15日甲○○父遺產稅申報書4。
9、94年7月14日電信申請書1。
10、94年7月14日電信申請書2。(11-13部分,不予發還)
14、87年9月5日乙○○租約書。
15、91年5月18日乙○○同意書。
16、91年6月10日乙○○收據。
17、91年11月16日 蘇國明 租約書。
18、91年11月16日蘇國明本票。
19、蘇國明點交書。
20、89年12月15日 董明 發租約書。
21、90年8月31日 董明發 本票。
22、93年6月30日董明發點交書。
23、90年4月15日 劉文新 租約書。
24、90年4月15日劉文新本票。
25、90年10月1日劉文新點交書。
26、 徐木田 租約書(租期始日91年1月1日)。
27、徐木田本票。
28、徐木田點交書。
29、 謝美慧 本票。
30、 林文章 點交書。
31、 金良發 ( 高靜良 )租約書(租期始日91年1月1日)。
32、金良發(高靜良)本票。
33、金良發(高靜良)點交書。
34、 江文台 點交書。
35、 許耀南 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36、許耀南本票。
37、許耀南點交書。
38、 李金印 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39、93年6月20日 馮德芳 本票。
40、92年12月20日馮德芳點交書。
41、92年4月20日 吳慧郁 本票。
42、93年2月28日吳慧郁點交書。
43、 張哲生 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4月1日)。
44、91年3月18日張哲生本票。
45、張哲生點交書。
46、 黃忠義 租約書(租期始日95年3月13日)。
47、黃忠義本票。
48、黃忠義點交書。
49、 劉慶祥 租約書(租期始日93年1月1日)。
50、93年1月1日劉慶祥本票。
51、劉慶祥點交書。
52、93年11月1日 劉憲民 租約書。
53、93年11月1日劉憲民本票。
54、94年10月8日劉憲民點交書。
55、94年10月8日 楊素琴 租約書。
56、94年10月8日楊素琴本票。
57、94年10月8日楊素琴點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