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89號原告乙○○被告 林鎮英 即伸茂園藝工程行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孔令 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瓊英